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同居關系,所以實務中圍繞著同居關系發生的糾紛也是非常多的。比如引起非常大爭議的就是同居關系是否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接下來找法網小編就通過一則案例來給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某,女。
被告:陳A,男。
被告:陳B,女,系第一被告姐姐。
兩被告的母親于1993年去世。1995年兩被告父親江某與原告張某某“結婚”,當時江某與張某某的年齡分別是52歲、50歲。因雙方年紀都很大了,并且都是再婚,都只想找個老伴相互照顧著度過余生,所以沒有領結婚證只是宴請了一下親戚朋友。江某有兩個子女陳A和陳B,原告張某某無子女。2005兩被告父親江某因病去世,留下價值100萬元的房產一套,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原、被告出現分歧。原告主張:她作為江某的妻子有權參與繼承該套房產。而兩被告則不承認張某某與江某的夫妻關系,認為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
面對江氏兄妹提出的這一主張,張某某認為自己與江某共同生活了10年,雙方的親戚以及自己周圍的鄰居、朋友都知道雙方之間的關系,平時江氏兄妹也是稱呼自己母親的,所以,張某某認為雖然自己沒有與江某登記結婚,但是兩人已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所以認為自己是有權繼承江某的財產的。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張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江某的財產。
兩被告共同答辯:其父親在與原告結婚后,原告并沒有關心照顧過被告父親。并且原告有打牌賭博等眾多不良習慣,根本未盡夫妻義務,沒有照料被告父親,特別是在被告父親病重期間,原告更是不管不問,醫藥費及照顧老人的事情全由兩被告負責。并且,原告與兩被告父親并未領取結婚證,雙方也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現在原告要求繼承遺產,于法于情都不合理。
【審理結果】
法院受理后認為:原告張某與兩被告父親江某并未領取結婚證,因此兩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張某主張繼承江某的遺產于法無據,但是考慮到張某年事已高,無經濟收入也無子女,并且同江某已經生活了十年,可以酌情分得部分遺產。最終法院判決:從其繼承江某的遺產中一次性給付原告2萬元。剩余部分由陳A、陳B共同繼承。
【律師分析】
通過本案例要說明的問題是,只有同居關系的“配偶”是否享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
這一案例中,原告不承認自己與江某是同居關系,她認為兩人是事實婚姻關系。關于這一問題,最高院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對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雙方,可以認定為已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樣的。但是對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才開始生活在一起,并未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如果沒有補辦結婚證,那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夫妻關系,而只是非法同居關系。之所以規定1994年2月1日是分水嶺,是因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現已失效)開始實施。(這一規定原文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本案,張某某、江某“結婚”的時間是在此時間之后,同時又沒有補辦結婚證,所以兩人之間的關系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對于只有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如果一方死后,另一方主張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的,比照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處理,即仍以1994年2月1日為分水嶺,之前已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1994年2月1日后形成同居關系,并未補辦結婚證的,不享有繼承權。據此就可以很簡單地作出判斷,本案張某某沒有繼承權。法院考慮到張某某沒有子女的特殊情況,酌情分與她部分遺產,完全是出于道義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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