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遇到喜歡的人,我們會考慮和他住在一起進而形成了我們所說的同居關系。很多人對于同居之后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還不是很了解,接下來,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同居關系及共同財產的認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解決大家心中的疑惑。
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ㄒ唬┰谡J定同居共同財產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
1、同居開始的時間;
2、同居前的個人財產的認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財產是否是共同出資舉證比較困難;
4、涉及一方有婚姻關系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用于同居財產添置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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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對財產進行清點估算,先確定哪些是私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其次,應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雙方會共同購置一些財產,如果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理論上講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
1、同居必須有共同生活的現實
這里的共同生活,應當指的是持續地、穩定地共同居住,即同居在空間上限定于同一私密處所,在時間上應當具有長期性,目的上則是經營日常生活。
2、同居必須是男女共同居住
雖然生活中也存在著同性同居,但這類同居不屬于本文所指稱的同居關系。本文所講的同居關系,就主體而言,僅指異性同居。
同居雙方在對外關系上可能是私密的同住,也可能表現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痘橐龇ń忉專ㄒ唬返谑鍡l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這類同居關系在被宣告無效和被撤銷之前,存在“婚姻”外觀,對外必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痘橐龇ā返谌l第一款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所謂重婚的當事人雙方,必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共同出現在該條款中,即限定了這種同居對外并非是以夫妻名義,周圍群眾有可能將同居的當事人認為是親屬、戀人等。
3、同居的認定并不要求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同居的意愿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就沒有同居的意愿。在買賣婦女等逼迫女性結婚的情況下,被侵害的女性在主觀上是排斥并反對同居的。對于此類婚姻,被脅迫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一經撤銷,雙方之間的關系按照同居關系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4、非婚同居不等于“非法”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頒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意見》)第三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曰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當時中國處于改革開放的初期,對男女之間的作風問題較為敏感,彼時流氓罪的適用仍然警醒著廣大男女要注意與異性的關系,不能名不正言不順。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的思想日益開放,只要不違背與特定人之間的義務,如配偶間相互忠誠的義務,不損害公共利益,法律不再對未婚同居行為進行傾向性評價,用“同居關系”、“非婚同居”來取代“非法同居”的稱謂。
5、同居關系的產生與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
同居關系與合法婚姻不同?;橐鲫P系,法律不僅規定了締結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還規定了解除婚姻的的條件和特定程序,如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或者以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如果未能通過這兩種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則不得再與他人結婚。
同居則不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此可見,同居關系的一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同居關系,因為法律對此根本就不給予任何評價,故其產生與解除都不宜由法律介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根據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如若當事人雙方不提起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法律也不會主動干涉。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同居關系及共同財產的認定的相關內容,同居關系是未經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當需要解除同居關系時,關于共同財產的認定可能會存在一些困難。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歡迎咨詢找法網。